1、2017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姚佳必须继续履行《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竞业限制义务,且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0000元。(判决书(2017)沪01民终4661号)。2017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判决书(2017)沪01民终4661号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2、2017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弘必须继续履行《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竞业限制义务,且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0000元。(判决书(2017)沪01民终11569号)。
3、2017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杜湘鄂及上海栎昂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之日起停止侵害安越著作权,且于三十日内连续十五日公开刊登道歉声明,并向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32500元。(判决书(2017)沪0115民初3985号)。
4、2017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杜湘鄂应于判决之日起五日内向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判决书(2017)沪0115民初57037号)。
判决打击了违约和违法行为,维护了契约精神,在行业内弘扬是非观念,树立职业规范。
特此公告!
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
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021-58362000
15801919100(公开课24h服务)
15801990967(内训24h服务)
15801990967(管理咨询24h服务)
15618632431(越享财税24h服务)
关注安越官方微信
CopyRight © 安越咨询 版权所有 沪ICP备 05001842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959号深耕欧美管理会计理念,聚焦中国企业实践十九年